问题 | 故意把人家车刹车松了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这个会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刹车松了极其容易造成死亡。 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属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一、过失犯罪的类型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不能认为“轻信能够避免”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 二、犯玩忽职守罪判刑种类有哪些 1、意识疏忽。所谓意识疏忽,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刑法理论中一般称其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2、意志疏忽。所谓意志疏忽,是指行为人处于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条件下,需要采取正确的决策,防止或减小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行为人有义务并有这种主观可能性,但其没有找到这种决策或者没有实施,致使本可减小的损失未能避免而得以加大的二种心理状态。 3、过于自信。刑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我国法学界一般都将此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们认为,这种理论概括并不全面。 4、过于轻率。过于轻率的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而轻率决策或随便从事,轻率认为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一种心理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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