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抽水蓄能项目批复项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为做好湖北省抽水蓄能电站的规划建设,规范项目前期工作,确保抽水蓄能电站有序开发和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原则同意湖北省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调整成果及审查意见。 二、同意在初选大幕山、上进山、紫云山、平坦原、宝华寺、清江6个站点作为比选站点的基础上,确定大幕山(拟装机120万千瓦)、紫云山(拟装机140万千瓦)、平坦原(拟装机140万千瓦)站点为湖北省抽水蓄能选点规划调整推荐站点,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三、上进山站点(拟装机120万千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下一步按我局《关于在抽水蓄能电站规划建设中落实生态环保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综发新能﹝2017﹞3号)要求,落实有关工作后纳入规划。 四、北山(拟装机20万千瓦)、清江(拟装机120万千瓦)、宝华寺(拟装机120万千瓦)站点作为备选站点,在下一轮抽水蓄能选点规划中进一步研究。 五、请有关单位抓紧开展工作,做好站点资源保护,综合考虑区域抽水蓄能电站合理配置和电力系统实际需求,科学安排推荐站点建设时序,保障选点规划科学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确保底线,严格依法推进规划内项目建设,确保抽水蓄能电站遵循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有序规划建设。对于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存在重大生态环境敏感制约因素,不再具备建设条件的站点,要按照国能综发新能﹝2017﹞3号文的要求及时调出规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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