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的时候。 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时候。 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的时候。 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 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 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 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 一、监察建议书概念 监察建议书,大都针对日常监督和调查中发现的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有偏差、日常管理不严格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等问题。 二、制发主体 可以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制发监察建议必须依照严格的审批程序。 监察建议与一般工作建议有质的区别,它由监察法“背书”、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备一定法律效力。如此严肃的法律文本,在制发主体、制发流程、行文内容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 监察法明确,可以制发监察建议书的主体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如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参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制发程序 对监察建议书的制发程序,各地出台相关规定加以规范。重庆市纪委监委明确,制发监察建议必须要严格审批程序,应由承办部门起草文稿,报协管领导、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送相关单位主管部门。派驻或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提出监察建议,应当同时抄报派出机关。对指定管辖案件,由承办监察机关起草监察建议,并报请上级监察机关同意后,交具有管辖权限的监察机关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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