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财产税,其按年征收、分期缴纳,要交一辈子,具体缴纳时间是: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 1.从价计征,即以扣除房产原值10%-30%后的剩余价值,乘以1.2%的年税率; 2.从租计征,即以租金为基数,乘以12%的年税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