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无责方如何理赔 |
释义 | 1、按照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份,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 2、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可见现行的法律越来越具备人性关怀按照此法律条文,受害人应当可以享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赔偿。 一、交通事故无责方理赔 1、在有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等同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3、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假设把交通工具列入为高速运输工具的话,那么交通工具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即是说只要把人压死了,尽管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按照当事人的过错比例适当优先考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来确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按照法理,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话在民事上就无须负责任,既然无责任那就无赔偿义务,本案的货柜车司机理所当然就无须作出任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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