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 本公司将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量标准的,认定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在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能够转移给本公司; 本公司有购买租赁固定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本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即使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75%及以上; 本公司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90%及以上;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90%及以上; 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本公司才能使用。 一、融资租赁结束后租赁物归谁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在经济上并不是为了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仅仅是为了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即租金。 二、自建固定资产怎样确定计税基础 1、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时,如建筑物、房屋、机器、机械等,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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