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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应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或说
释义
    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澄清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时,遇到投标文件所载事项不明 确、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此予以澄清或说明,以便客观的对评标文件进行 审查或比较,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这就是评标过程中“澄清”程序价值所在。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 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 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 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 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根据该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澄 清、说明”,但“澄清、说明”必须在特定情形下进行,只有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 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则计算错误的情形时,才能启动澄清、说明程序,但澄清、说 明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不得涉及投标价格、工 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不得利用澄清机会对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或变相修 改,作出这些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改变竞争格局,破坏竞争秩 序,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标文件澄清说明的注意事项
    1.澄清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做出的。只有评标委员会能够启动澄清程序,并书面通知该投标人。其他相关主体,不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是行政监督部门,均无权发动澄清。
    2.评标委员会只有在投标文件出现法定状况时才能要求澄清。即出现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等情况,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时。
    3.评标委员会澄清要求不得违法。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评标委员会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更不能以澄清之名要求投标人对实质性偏差进行澄清或者后补。
    4.投标人的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首先,投标人只能针对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其次,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能提出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新投标内容。第三,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澄清要求,投标人也以书面方式提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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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1:3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