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财产权利(如有价证卷,票据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一、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不是抵押 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是质押而不是抵押。抵押和质押有: 1、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和财产权利如有价证书、票据等;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物必须转移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股票、知识产权质押的,应当向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二、如何行使抵押权? 行使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抵押物折价或以其他方式得到的价款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