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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案件再审听证程序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
    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
    4、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
    5、听证活动允许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加。
    6、听证活动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提供反证的,审判人员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关反证材料,并可视情决定再行听证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阅原审卷宗;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 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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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2: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