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议庭的组成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1)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只能是单数。 (2)合议庭依法只能由经过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审判员和在本院执行职务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3)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者庭长指定1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的情况下,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应当注意,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4)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陪审员是来源于人民群众的非法律专业的参加案件审判活动的人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同审判员权利、义务相同。 (5)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一、人民陪审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有参加审判活动等权力;有履行审判职责等义务。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二、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流程 一、基本信息,开庭时间、开庭地点。二、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检察员、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四)请检察员、辩护人入庭。(五)(检察员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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