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延续法律依据是什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延续的材料有什么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营业执照 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公司与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宜春市演出经纪机构延续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六条规定,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的实施条件为: 1.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