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是否给退货? |
释义 | 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除非商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定制、易腐、数字化商品和报纸期刊除外。其他商品如经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退货商品应完好,除合理查验和调试外,损坏、改动、破坏认证标志、商标标识等都视为商品不完好。 法律分析 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如果购买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影响二次销售的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退货,或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如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可以及时退货。对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但某些特定商品除外。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具体判定标准根据商品性质而定。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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