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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