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文章是属于著作权法中文字作品的范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所以文章的作者可以自愿申请版权登记。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法律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 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