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登记?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国《抵押法》的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是必要的,抵押权的变更登记也同样是必要的。如果抵押标的物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抵押物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数量、质量、内容等,都需要重新登记。但是,如果担保物发生轻微变化,例如抵押标的物的数量或包装形式的改变,或者没有实际变化的纯粹法律行为导致的变更,如更改抵押权人的名称等,则不需要重新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国《抵押法》第十条:“抵押权设立应当登记;抵押权的转让、变更和消灭应当登记。” 2. 中国《担保法》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为保证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范围内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的,应当依法办理质押登记。” 3. 中国《物权法》第五十四条:“抵押的动产、不动产,其用途、数量、质量、位置、名称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并按照规定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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