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微信内容涉及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的刑事案件侦查线索,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这个手机号码采取技术侦查手段。这个手段可以追踪手机的位置(既使关机也没有用,一样能追踪到),监听通话,拦截微信。在启动技术侦查手段之前的一定时间内,通话和微信内容(无论收发)都会被保存到一个为了提供通信服务公司的计算机上。 公安机关也只有依法立案后,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否则,就是执法犯法的违法行为。调查用户的微信账户的聊天记录信息,需要登录微信账号,然后通过查询用户的漫游记录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 (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 (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 (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