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规定,医保基金只能在医保定点机构内使用,并且患者需要在当地社保机构进行报销。如果患者在异地就医,可以先自费报销,再在当地社保机构进行二次报销。但是,二次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当地医保支付标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只能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机构使用。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可以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再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地参保机构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规定的医保药品经营机构就医就药,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实行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支付。 4.《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累计报销金额不得高于参保地住院费用支付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