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兼职是属于公司员工吗 |
释义 | 兼职员工是属于公司员工的。兼职员工和全职员工的区别只是在于工作的时间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上,因此企业才会根据自身需求来招募一些短期、灵活的职位,所以兼职也是属于公司员工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公司监事属于公司员工吗? 公司监事是否属于公司员工要看情况。监事只要不担任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就不属于企业的员工。董事和监事本身不是公司雇员。董事是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是公司监事会成员。但是公司雇员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或监事。事实上,雇员代表(如工会负责人)兼任监事的很多,也是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律师建议:只要是不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可以作为监事。 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吗 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 兼职,通常以小时计酬,实际上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可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也能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兼职合同通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该内容由 梁广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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