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股东欠公司的钱处理方法如下:
 1、经催讨股东无力偿还或拒不偿还的,则可向法院起诉股东偿还借款;
 2、如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以借款方式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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