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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护患者的名誉权
释义
    张某为某单位公务员,在一次体检中,被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医院一方面填报了传染病疫情卡,一方面向张某单位报告。致使张某患有丙型肝炎的消息在单位传开。张某的女朋友因此与其分手,单位的同事也有意回避他,为此,张某情绪十分低落。后张某两次到其他医院复查,两次化验结果均排除了丙型肝炎,但第一家医院对其误诊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张某因此要求那家医院消除对自己的不良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
    从此起纠纷来看,医院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认定。而本案正好符合上述条件:1、张某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权是一种精神性权利,名誉侵权强调的是权利人因其社会评价降低而受到的损害。当张某患有丙型肝炎的消息传开后,女朋友与之分手,周围同事、朋友有意回避他,给其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造成巨大心理压力,这些足以证明张某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医院的行为违法:医院虽然没有采取侮辱、诽谤等方式去损害张某的名誉,但医院采取了不适当的方式将张某患有丙型肝炎的消息传播,造成张某精神损害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项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所以,医院的行为违法。3、张某造成名誉损害与医院的行为是密不可分的,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4、医院主观上有过错:医院在诊断张某患有丙型肝炎后,应该为其保守秘密,不能公开其病情。同时应考虑到是否存在误诊的可能性,应在复查后再做出最后诊断。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注意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维护患者的隐私权,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由此而产生的医疗纠纷,也能更好地融洽医患关系。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
    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
    所谓特定的人是指一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一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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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6:5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