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保险合同双方应当诚信履行义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前已经患有重大疾病,投保人应当在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时予以说明,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时,保险人在理赔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其他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六条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诚信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或者故意作虚假陈述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在理赔时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已经患有肺动脉高压等重大疾病,投保人在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时应当如实说明,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而在理赔时,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证明。因此,被拒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来证明自己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