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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
释义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为以下: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电脑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业务人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法律法规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无关的投资;
    (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三)在本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之外买卖证券;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和文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业务实施细则;
    (二)制定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复原计划、紧急应对程序;
    (三)办理新的证券品种的登记结算业务,变更登记结算业务模式;
    (四)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五)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六)任免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部门负责人;
    (七)有关经营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开支项目,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九)与证券交易所签订的主要业务合作协议,与证券发行人、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议的样本格式;
    (十)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涉港澳台重大事务;
    (十一)与证券登记结算有关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十二)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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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3: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