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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释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二)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风险提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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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4:5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