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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述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释义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如下:
    一,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即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即债权行为,它不一定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理由是原因行为发生时,物的处分行为还不存在,将来有可能不成就,但是无论如何债权意思表示即合同是成立的。
    二,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要件,而是以该债权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立为标准判断。因此,登记行为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物权的公示要件。
    三,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表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要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变动的成就只能是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之时。如果合同生效而未发生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则权利人取得的就只是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即债权法上的权利,而没有取得对物的支配权。
    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相关示意图时主观有过错。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力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力。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
    1、返还原物请求权 ,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力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不适应诉讼时效 。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物权和物权请求权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说物权请求权是在当事人的物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产生的,但是物权是本来就存在的。同时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说在三年的有效期内可以进行申请关于物权请求权的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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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3:3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