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票和复核是同一个人,影响报销吗 |
释义 | 可以,但发票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一个人。开发票时,发票上的开票人可以和收款人为同一人,但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为同一人,特别是收到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开票人和复核人应按严格要求分为不同的人。 发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发票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与合同约定发票种类相符; 2、发票内容应填写正确完整,各联次内容一致。发票正面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大小金额必须一致; 3、发票抬头:必须填写公司全称; 4、票面字迹清晰,未被修改、重印、无损毁涂污不折叠; 5、汇总开票(包括自开票和代开票):须附带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销售不动产发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7、差额征税发票:差额征税发票,开票内容只能体现差额应税项目,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8、发票票面打印内容不得压线、错格及整体下移。 法律依据 :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因此,发票上的开票人、复核人及收款人栏应逐栏如实填开。 《发票管理办法细则》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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