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下是关于外资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 关于能否转让的问题 1、关于转让 按照下列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依法取得房地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地产的转让。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合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买卖、交换、赠与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只要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诉讼、保全等其他权利限制、瑕疵,在土地出让期限内可以转让,外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同其上的房屋所有权(如有)和在建工程(如有)一起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