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者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证明机构,后者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行为的依据不同,前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二者缺一不可),而后者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和双方的自愿(二者缺一不可)。适用的范围不同,前者适用的范围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后者适用的范围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都是可以见证的。效力不同,尽管两者都是起证明作用的,但前者的证明效力比后者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律师法》 第三十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