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的条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