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人询问制度的不足 |
释义 | 从改革试点的效果看,庭审中询问证人的情况与预期效果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反应在技术层面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激烈性、对抗性不够 虽然庭审中控、辩、审三方对证人出庭作证都不陌生,但毕竟是按照庭审中心主义模式进行。一方面,对新的庭审模式不太适应,导致在庭审中显得过于紧张,甚至出现低级错误,如某交通肇事案庭审中,辩护人对出警警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提出异议;另一方面,对新的庭审模式下询问证人的复杂性和难度值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从而导致控辩双方对焦点问题的询问不够深入,纠缠于案件事实中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法官也未及时予以适当引导,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庭审的激烈性、对抗性。 2、辩方询问证人空间有限 一方面,庭审中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的询问多局限于控方发问的范畴,较少提出截然相反的主张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在双方互殴的某故意伤害案中,控方证人称在围观人数众多情况下,见到被告人用木棒打伤被害人,辩护人对该证人的陈述持怀疑态度,但在询问中没有进一步提出被害人的伤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主张,更没有申请证人出庭进行对质,而事实上在双方互殴且围观人数众多情况下,要找到目击证人是比较容易的。另一方面,限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13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对控方证人的发问方式受到限制,以至于在发问时不得不谨小慎微,以免遭到对方抗议而无法进行深入询问。如前述双方互殴的故意伤害案中,辩护人完全可以通过诱导性询问方式,对控方证人的证词达到证伪的目的。 3、询问技术专业性不够 从抽取的试点庭审样本看,控、辩、审三方询问证人的专业性有待提高。如某放火案庭审中控方申请侦查人员出庭就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作证时,直接使用你参与了第一次讯问是不是整个过程是不是她主动说的等诱导性语言;又如某绑架案庭审中围绕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这一问题,辩护人申请被害人出庭,当问及你是否承认与被告人之间有经济纠纷时被害人予以否认,但该辩护人未就被告人主张的经济纠纷继续追问;再如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公诉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进行必要的身份查明和权利义务交代后,法庭要求辩方而非公诉方首问。 4、法官表现过于主动 法庭对询问证人的规则把握不准,导致庭审中表现过于积极主动。如某故意杀人案中,审判长随意打断辩护人对鉴定人的询问,自行提出鉴定是几人做的以多数意见还是一个人的意见为准等无关紧要的常识性问题;又如某盗窃、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辩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庭除查明证人必要的身份信息,并告知证人作证义务及法律责任外,还直接询问本应由控方询问的证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问题,难免有越俎代庖之嫌,同时也容易引起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正性的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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