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权法司法现有几个司法解释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物权的客体是什么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形成的物权不同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并非主物 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构成从物的要件:1、不是主物的成分;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三、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1、物权的排他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包括: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优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 物权的损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现行的司法解释包括以上5个,不过现在由于已经颁布民法典,因此后面这些司法解释可能会被废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