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 |
释义 | 一、派出所笔录多久消除 笔录会存档备查,不会被销毁。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要装入案卷或者档案长期保存,不得自行销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责任。除非不成案的询问笔录,但这类笔录的销毁,有严格的规定。 做笔录,并不一定会对自己产生影响。只要不是涉及到自己进行犯罪行为后被传唤到派出所做笔录,就毫无影响。被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去做笔录,可以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如果是当事人身份,传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案件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个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派出所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侦查案卷。卷内主要存放:(一)报案材料;(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三)案犯照片和传唤通知书;(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五)群众检举和调查材料;(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七)结案或销案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派出所应当有库房保管档案,并落实防火、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不归档的材料及其销毁手续(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人事材料;(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不归档材料的销毁要逐份登记,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二、派出所让我录笔录对我有什么影响 警察做完笔录,如果录笔录的人涉及的问题没那么严重,那就直接回家。但如果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就可以抓人。笔录分两种一种是询问笔录,另一种是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或证人、被害人等形成的笔录;讯问笔录只有对犯罪嫌疑人。 《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派出所侦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应当建立侦查案卷。卷内主要存放:(一)报案材料;(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三)案犯照片和传唤通知书;(四)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鉴定材料;(五)群众检举和调查材料;(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陈述材料;(七)结案或销案材料;(八)其他有关材料。《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派出所应当有库房保管档案,并落实防火、防火、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等安全措施,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不归档的材料及其销毁手续(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二)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无利用价值的人事材料;(三)文书档案中的重份文件及无用的底稿等;(四)各类重复表格、重份材料、联系工作介绍信;(五)其他无保留价值的材料。不归档材料的销毁要逐份登记,经派出所领导批准和上级机关档案部门复核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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