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政府办属于政府部门,是政府的内部办事机构之一。办事机构属于政府内部的组织机构,是指协助政府首长办理专门事项的机构,一般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权。 法律客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