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大集体是在1979年。大集体是县和县以上部门举办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包括手工业合作工厂、大中城市、区和县属工厂等。这种企、事业单位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归市、县工业局、科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单位所有。政府允许大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有权在国家计划指导和许可的范围内公开招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