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 |
释义 | 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对策有以下几点: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人大和政府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法和例举法结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以使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 2、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打击力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不可能单方独立完成,无论是造假还是走私,都必须与相应的生产、销售部门发生关系,否则无法进人市场。所以,在治理经济环境时,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要对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环节。要加大对造假、走私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对暴利时不得不考虑高昂的成本代价。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政府要善于引导生产和消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随时获得比较可靠的商业信息。 一、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的各种业务和事项。在设计内容上,必须突破会计控制的局限,结合治理层面和管理层面去构建内部控制,以确保信息使用者能获得相关、可靠的信息。在设计对象上,内部控制应包括对人的约束和激励、各项业务活动的控制。在设计流程上,既应考虑各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又应考虑各控制要素、控制过程之间的相互关联,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在预定的轨道上进行。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还应关注制度的严谨性和完整性,讲究控制实效,把握控制点,全面、准确地对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作出有效的控制。 2.重要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在构建内部控制时,应密切关注实施主体使命、具体目标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有针对性的设计内部控制,使风险降低到企业可以忍受的合理水平。 3.制衡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营运效率。相互牵制必须考虑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两个方面的制约关系。从横向关系来讲,完成某个环节的工作需要有来自彼此独立的两个部门或人员协调运作、相互监督制约;从纵向关系来讲,完成某个工作需要经过互不隶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和环节,以使下级受上级监督,上级受下级牵制。如费用报销,由经办人填制有关单据,交由部门主管审核签字,再交由财务部门复核其发票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再交由企业领导审批签字,才予以报销。 4.适应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企业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对涉及的环境因素要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只有控制措施过程、机制及氛围与所处环境相适应,根据不同的控制类型灵活采用不同的策略,才能实现较为理想的控制效果。 5.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一般来讲,要对那些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大、影响范围广的关键控制点进行严格控制;而对那些只在局部发挥作用、影响特定范围的一般控制点,其设立只要能起到监控作用即可,不必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控制。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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