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是否支持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关键要看受害方的丈夫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是属于“同居”还是“通奸”。“有配偶者与某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某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对内不共同生活。通奸不在《婚姻法》第46条可以索赔的范围之列,所以法院没有支持受过错方向过错方索赔的诉讼请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法》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据变更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