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缺斤少两处罚标准 |
释义 | 缺斤少两的处罚方式如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2、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有以下合法权益: 1、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综上所述,缺斤少两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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