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在城市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2、有较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对本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项目尚无提取使用过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4、公积金贷款用于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在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5、具有符合规定的购房一定比例的首付款;6、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如果因为途中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导致没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即使补上,也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解决的办法就是继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满足连续6个月再去申请。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