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严格限制进返京是不能进北京吗 |
释义 | 严格限制进返京不是不能进北京。 根据相关规定,严格限制进返京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14日内有一例及以上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严格限制进返京; 2、14日内有陆路边境口岸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非必要不进京; 3、进返京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方可进返京。 根据要求,在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的基础上,进返京人员在抵京后72小时内需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未核酸检测者健康宝将会弹窗提示,影响出行。根据相关规定,不主动报告或不配合防疫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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