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总则 |
释义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市场的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标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安装工程和支持系统及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等。 水运工程施工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包括招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及合同签订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水运工程规模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第六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中型、限额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和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交通部负责。 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航务管理局受交通部委托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小型、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七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评标报告需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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