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穿和服女生被带走法律层面如何看 |
释义 | 一、穿和服女生被带走法律层面如何看 1、是否为寻衅滋事,从警方的处理结果来看,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更没有刑事立案。 2、处置程序是否合法,民警对于警情有判断是否涉嫌违法的职权,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理怀疑,而不能意气用事。 3、能否强制检查手机、删除照片,这个问题很专业,会专门做一期内容解读。 4、不配合民警调查是否违法,即使认为民警的调查不合理,也应该先予以配合,说明情况。 5、如不服民警的处置,是否可诉,虽然并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但视频中可以看出民警有实施强制传唤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如何看待 1、和服不是日本军服,不能等同于军国主义。把服饰文化和军国主义等同起来,实在是太牵强。日本的和服同中国的旗袍、越南的奥黛、半岛的韩服、印度的纱丽、缅甸的筒裙一样,都只是一种普通的民族服饰,本身并无政治属性。在中国,“和服禁忌”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未必合理。当年穷凶极恶的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穿过和服,但抗战期间与中国人民并肩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日本共产党人和日本革命者们也穿过和服。曾经留学日本的中国仁人志士秋瑾、章太炎、鲁迅也穿过和服。如果某个人穿着旧日本军装在大街上招摇过市被抓,那是咎由自取,我相信几乎不会有反对抓人的声音,不会引起任何争议;而这次苏州和服事件,却引起了这么大的争议和不同观点的分歧,这本身就说明,和服与旧日本军装的性质确实不一样。 2、我们反对并警惕的是日本军国主义,而不是要仇视日本文化、仇视日本人民、仇视日本这个民族。共青团中央微博曾在2018年发文指出,看日漫、吃日料、喜欢优秀的日本文化等行为,完全不是“精日”,这是个人的合法权利,是完全正常的现象。我们作为中国人,只要坚守住反对日本军国主义这个底线,至于喜欢日本文化、喜欢去日本旅游、爱吃日料、爱看日漫日剧和日本电影、学习日语、开日本车、使用日本商品、对日本人民有好感,都没有问题,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无可厚非、合法合理,不应该被随意扣上“精日”的帽子。 3、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法无禁止皆可为。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才叫法治。执法人员把没有违法行为的公民强制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才是涉嫌违法的,是对法治原则的违背。我很赞成胡锡进先生所说的:“中国开放的城市里不应该容不下一身和服。警察如果仅仅因为女孩穿和服,就将其强制带走,并且后面还跟着对她‘寻衅滋事’的治安处理,我认为于法无据。和服不是日本军服,它在法律层面没有被禁止穿着的理由。我们的社会不应禁止穿和服,而且事实上没有这样的禁规。”这起事件多半是那名警员把自己个人对日本的情绪带到了执法工作中。如果掌握公权力的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自己对事物的情绪好恶而随意“执法”,如果这种权力不受到监督和制约,这才是最值得担忧的。法律不容许公职人员仅因自己不喜欢某种行为就随意对普通个人予以惩罚,将自己的情感偏好代替法律条文当成执法依据。执法者自身也应该受到法治的约束,也要恪守权力的界限。只有权力受制约,权利才能受保障。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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