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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革开放时期我国设立的经济特区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批成为经济特区的城市分别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标志着经济特区正式成立的法律授权。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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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