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改革开放后,我国第一批成为经济特区的城市分别有:深圳、珠海、汕头、厦门。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标志着经济特区正式成立的法律授权。 法律依据: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一条 为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