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公司申报材料 |
释义 | 股份公司设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应载明如下事项: (1)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通过公司章程; (3)选举董事会成员; (4)选举监事会成员; (5)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6)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7)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分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 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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