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出口商品检验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 2、出口食品卫生检验和检疫,以及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 3、出口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4、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集装箱等; 5、其它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6、我国与进口国主管部门协定必须凭我国商检机构证书方准进口的商品; 7、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8、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 9、委托检验业务。 一、出口商品报验时应提供的单证有哪些? 出口商品报验时,报验人应提供外贸合同(确认书),信用证以及有关单证函电等。凭样成交的应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申请预验的商品,应提供必要的检验依据; 经本地区预验的商品需在本地区换证出口时,应加附由该局签发的预验结果单; 经其它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必须加附发运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 凡必须向商检机构办理卫生注册及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厂检合格单或出口质量许可证。 冷冻、水产、畜产品和罐头食品等须办理卫生证时,必须交附商检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证书及厂检合格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