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 |
释义 | (一)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相关法规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办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该办法已被国务院予以废止。随后,商务部办公厅于2008年5月5日所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又于2008年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除此之外,若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做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例如:中外合资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九十五条规定,中外合作的公司还应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还应适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七十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的有关规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前的解散程序所谓解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企业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发生等原因,不能继续存在而终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的法律行为。简单而言,解散为非破产清算的起点。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理由存在差异,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正式清算前,需要依据实际情况确认清算前需要办理的审批手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而解散,或者被司法裁定解散,或者依法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则直接进入清算程序,无需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 (2)需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的情况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章程、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时。 (3)当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一方不履行企业合资(或者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单方提出解散的,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解散或经人民法院裁定解散。当然,如果合资或者合作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商事仲裁,则,则此类企业的解散需要由约定的商事仲裁机构做出仲裁裁决。 (三)外商投资企业非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当外商投资的公司依法解散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清算及公司注销工作: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 (3)通知债权人并登报公告、登记并核定债权; (4)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相关手续; (5)整理公司资产并进行审计; (6)清缴税务,办理税务、海关登记的注销手续; (7)制定清算报告; (8)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9)投资方分配剩余财产并付汇、注销开户银行; (10)办理财政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统计登记、外汇登记、社保登记等后续注销手续。根据笔者的经验,依照上述程序完成一件清算案件,从提出解散申请到清算结束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若涉及到合资、合作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则上述程序将会持续更长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如果能够合理的安排清算程序中的处理流程(如提早处理员工终止合同等事宜),不但可以顺利的推进清算工作,还可以使清算所需的时间相对的缩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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