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违反物权的法定原则的后果: 1、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如不动产质权; 2、当事人的约定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物权仍得以设立,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如超出用益物权的法定期限的约定无效,不影响用于物权的设立; 3、违反该原则为无效为无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物权的法定内容: 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物权,此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的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内容,此为类型固定或内容强制。 物权的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1、物权种类法定化。非经法律准许,当事人不得创设新类型的物权。意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均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 3、物权效力法定化。即物权的法律后果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设立抵押权时,该权利从何时开始生效,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以后才能生效,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