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初检主要包括外科,内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以及辅助检查。 法律依据: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二)女性:17BMI<24。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二十八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九条 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