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本人认为,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特征“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存在原因 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 二、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可以选择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