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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河北省事业单位奖励绩效实施方法
释义
    法律分析:为确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养老工伤保险政策衔接和征缴发放工作正常运行,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冀政办〔2010〕37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省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社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
    一、实施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
    (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
    (三)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
    (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流动人员;
    二、实施时间
    (一)义务教育学校的合同制工人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9〕44号)文件执行;
    (二)医药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49号)文件执行;
    (三)上述之外的其他省直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起执行。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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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