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客观: 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应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一是具有走私行为; 二是走私对象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三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