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本农田的划分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事实上,基本农田或者非基本农田都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划分的,当地政府在划分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时候,不能改变土地承包者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了基本农田的范围以后,应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一、非基本农田是否可以建房 不能在耕地范围内建房。非基本农田不可以建房,具体如下: 1、非基本农田是宅基地,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实地勘察后填写资料,报批准;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房屋。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